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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这些再辞职,否则小心公司要求你赔偿!

时间:08-21来源:作者:点击数: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那句经典辞职信还在江湖广为流传,但是现实中来一场说走就走的离职固然洒脱,但员工辞职也并非那么潇洒,处理不好还可能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而付出惨痛代价。下面小编带你看看哪些情形你不能说走就走!
  
  一、和公司约定培训期的
  
  小A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研发人员。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安排其到德国参加一个技术培训。出国前,公司和他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小A提供出国培训费用20万元,回国后,小A必须为公司继续服务5年,否则要全额返还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小A回国后,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遂在工作2年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小A辞职,但要求他按协议返还培训费用20万元。双方就此闹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A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供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劳动者经培训后,未按照约定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服务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部分履行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小玲和公司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但其实际只履行了2年,因此理应承担违约金,根据小A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折算,小A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元。
  
  二、签订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
  
  小B是某公司开发部高级工程师。就职前,公司曾与小B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小B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如果小B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在小B辞职后,一次性补偿给小B2万元。同年11月,小B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B补偿金2万元。次年3月小B入职到另一家开发同类产品的公司。某公司认为小B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B支付违约金6万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条即为劳动者的后随附义务之一。本案中,某公司与小B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给予小B相应的经济补偿,小B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否则应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记得提前一个月写辞职信
  
  小C是某工程机械销售公司的销售主管。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在公司均名列前茅,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C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C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C告上法庭,要求小C赔偿损失。庭审中,小C称辞职是自己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小C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权;其三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小C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因此,只有通过第三种情况即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通过案例说了这么多,就想说明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希望大家在辞职的时候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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