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这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实施后,国家对涉及干扰无线电正常使用、特别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相关法律条款之间的衔接,做出的明确细化参考标准,操作性很强。
在《解释》中,笔者注意到,针对干扰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涉及国家重大航天工程或交通运输领域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起始判定结论便是“情节严重”,甚至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并未将此类违法行为划分到一般的“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中。应该说,这样的衡量尺度是比较妥当的。
首先,国家重大航天工程或交通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等领域的重要组成,这些领域的承载运输工具——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资产规模大,重要性高,其正常、安全运行广受社会关注、社会影响面大。而无线电为这些承载运输工具的高质量、高效率运行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航天、航空和水上等在非陆地运行的领域,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秩序更是与其关系紧密。
其次,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和船舶各自组成的运输系统十分复杂,不是投入巨大就是数量较大,或者二者兼有。其所使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关系到运输系统能否安全、准确地运行。特别是一些运行速度高、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领域(航天器、航空器、高速列车),这一点体现得更加突出。一旦这些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轻则造成无线电通信质量下降,进而降低系统使用效率(如列车降速、航路流量控制);重则造成通信中断、系统失效,或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对遇险救助时机的延误。而且这些造成影响的后果往往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以数十万、数百万甚至上亿计,社会影响更是难以估量。
以航空运输为例,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造成调整其他航空器避让等后果,或者区域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10 min(含)以上,进近或塔台范围内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3 min(含)以上。”即是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中的一项。而通用航空“双向陆空通信联系中断大于30 min,并造成其他航空器调整、避让(特殊要求除外)。”亦被列为事故征候。可见,《解释》中对影响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造成后果的衡量是有标准依据的。
经过上述分析,《条例(修订)》第七十三条上述无线电频率造成干扰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处罚标准也较为明确和恰当,“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国防建设正处于稳步发展的良好时期。航天工程和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输业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中坚作用。无线电频率作为这些行业领域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国家、地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越来越健全的态势下,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优质使用环境,需要社会各个行业、组织、个人的共同自觉维护。
作者简介:
马子健,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重点研究方向:无线电管理政策研究,行业无线电管理研究,交通无线电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