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原件一份):
(1)《关于筹备成立
的申请》(向民政厅提出申请,申请写明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必要性;拟成立的社会团体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解释、主要业务内容、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拟任负责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或者《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原件一式二份):
(1)《关于
成立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加盖公章);
(3)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与筹备期未变则无需再次提交);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7)章程(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