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大范围内出现强降雨,一些地方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个别养殖场出现房屋垮塌,部分畜禽因灾死亡,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为加强灾害期间和灾后动物疫病防控,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切实做好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长沙县农林局,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一、洪涝灾害对养殖业的主要影响
答:洪涝灾害后,由于环境条件的恶化,极易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链球菌病等多种动物疫病,引发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给养殖业带来风险,动物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影响。
问二、洪涝灾害后如何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答:为加强灾害期间和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迅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1、要结合各养殖场防疫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灾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乙脑、炭疽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的免疫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畜禽要及时补免,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2、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要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监测,全面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排查工作。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种畜禽场、活畜禽交易市场、野生动物驯养场的疫情排查,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动物疫情报告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上报疫情,并采样送检。出现异常的畜禽要立即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治疗,甚至扑杀处理。发现疫情及时报告乡镇动物防疫站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在农业部未向社会公布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
3、做好动物卫生监管。要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做到检疫“四到位”(产地检疫到位,屠宰检疫到位,仪器设备到位,队伍素质到位)。要加强畜禽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要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因灾死亡动物及动物产品,严防因灾死亡和病死畜禽流入市场。
4、加强应急物质储备。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和广大养殖户要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切实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问三、因灾出现病死动物如何进行处理
答:各养殖场要加强栏舍巡查,及时清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要指导养殖场户切实做好环境消毒,并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对病(淹)死动物,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措施(“四不准”是指“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一处理”是指“对死亡畜禽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问四、如何对灾害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答:对过水地区的饲舍、周围环境、粪便及污物、杂物等彻底清理后进行全面消毒处理,可选用消毒液(2%的烧碱水、百毒杀、菌毒敌、农乐等)喷雾或生石灰(或15%~20%石灰水)撒布,消毒范围包括畜禽舍周围5米内的地面及畜禽舍外墙面。清扫后的粪便及污物、杂物等进行堆积发酵法消毒,使用塑料薄膜将粪堆严密覆盖效果更好。
问五、洪涝灾害后如何尽快恢复畜牧业生产
答: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迅速做好灾后生产自救:
1、及时修复被损饲养设施。受灾畜禽场(户)要尽快转移畜禽,修复已损坏或倒塌的栏舍、水电和粪污处理等设施设备,清除畜禽舍内动物尸体、污泥、粪料及杂物,消除隐患,为灾后恢复生产提供保障。
2、注意饮水安全。水灾后受到污染的畜禽饮水器、水槽、食槽等需通过清洗、消毒后方可再次使用。被洪水污染的井水或江河天然水不能直接使用,应先使用明矾等对其进行沉淀处理,再用消毒剂如漂白粉、百毒杀等进行消毒,或通过煮沸的方法直接进行杀菌消毒后方可饮用。
3、注意饲料安全。饲料应尽量现配现用,禁止饲喂已受潮发霉的饲料,以防霉菌毒素中毒。饲料贮存间要通风透气,需暂时贮存的饲料也可均匀加入防霉剂进行防霉。适当增喂一些复合多维、电解质、微生态制剂及免疫增强剂等,以增强机体的抗应激能力和抵抗力。
4、加强饲养管理。加强畜禽舍的通风换气,定期杀蚊灭蝇及灭鼠,保持畜舍干燥卫生,并注意防暑降温。对一些栏舍倒塌严重的饲养户,要合理调控饲养密度,避免因养殖场地减少而高密度饲养,影响畜禽正常生长。对低龄、体弱、伤残、病情严重的畜禽及时淘汰,降低饲养成本。商品畜禽达到出栏标准的要尽快出栏,降低饲养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