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融资租赁背景
航运业是高投入、高风险、低回报的行业,随着水运运输的开放,私营企业不断涌入,温州辖区目前跨省的18家沿海运输企业共66艘船舶均为私营企业所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或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投入时,一般都会采取船舶抵押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之后,国有银行基本停止了船舶抵押业务,而商业银行也极难取得贷款,况且融资额度一般只有船舶价值的30%左右,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了不能进行二次抵押,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阻碍。所以对于一些船舶吨位大、融资额度需求高的企业,基本选择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如下之特点:一是租赁的期限通常比较长,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决定融资周期,有3-10年不等,这样就更能盘活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二是利率与商业银行差不多;三是融资租赁是100%的融资,融资金额相对也比较高,船东无需准备自有资金。
近几年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温州的航运企业也陆续出现,到目前为止,温州辖区曾有13艘船舶采取了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达8.87亿元,融资租赁公司涉及上海、杭州等外地机构。
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流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人出资购买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也就是说,对原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要先注销所有权登记,然后新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再按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重新申请办理相关证书。
在实际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手续时,原所有人要先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船名核准,再申请所有权和光船租赁登记,新所有人领取所有权证书之后再到船舶检验部门申请船舶检验簿上所有人名称变更,最后再到海事部门申请国籍证书和最低配员证书,整个流程是一个串联流程的操作。
这种流程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相对人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段多次跑窗口,仅向海事部门就要申请4次,而且还要在不同单位之间来回跑(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变更);
2、申请办理周期较长,按法定工作期限计算需22个工作日。即使申请“绿色通道”也需要7~8个工作日,而一般这些船都正在营运中,停航1天都需要花费几万元,企业负担就增加,所以在航船舶申请办理融资租赁时都希望越快越好;
3、由于申请的是同一事项,在不同的时间段申请时,大部分材料如融资合同、船舶检验证书、身份证明等都需要重复提交。
所以这样的一套流程下来,不仅所需的时间较长,而且给相对人的感觉也太繁琐,对相对人来讲仅是申请船舶融资租赁办理一件事,但实际要多次申请,无法满足上级对“一件事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及减材料等相关要求。
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流程优化建议
为了更好地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相对人跑腿的次数,使相对人能有更好的获得感。建议对流程进行优化,并提出如下改进方案:
方案1:改变船舶检验证书的格式,删除船舶检验证书上的所有人栏或者不对船舶检验证书上的所有人保持一致作为审核要求。
理由:船舶检验证书簿代表的是船舶的技术质量,船舶的技术质量不会随船舶权属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同一船舶(船舶识别号是唯一的),船名不变、技术状况不变、船舶检验证书簿有效期不变,船舶所有人变化不会影响船舶技术状况的变化,况且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所有人变化后在船舶检验簿上办理变更:一是时间上没有规定,任何时候均可申请办理,二是仅对船舶检验簿内所有人栏的所有人名称进行更改,无需上船对船舶技术状况和设备配备情况进行临时检验(2016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取消),所以在船舶检验证书上设置船舶所有人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此栏能删除,那么在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时相对人就可以少跑船舶检验机构的环节,然后在海事部门办理时就可以采取并联办理方式解决办理周期长的问题。
方案2:专门设计《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申请表,体现“一件事一表申请一次办理”,由双方共同提出所有事项的申请,审批部门按“并联办理+部门间协作”流程操作,如能免去船检部门的所有人变更,则更为便利。
当然,上述二个方案如能实现则为最优方案,但这需要顶层重新进行设计,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另外是否可行也需顶层决断。
在上述方案目前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方式:
方案3:“并联申请+部门间协作+帮办服务”,以达到“一件事一次申请一次办理”之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人(包括原、新所有人)在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表格:即原所有权注销的申请,新所有权和光租登记的申请、国籍登记和配员核准的申请及并联办理申请,同时将相对应的材料一次性提交。
2、先走原所有权注销流程,材料可以分批提交审批,即在注销原所有权时将注销的材料提交。注销流程完毕之后,接下来的几项工作由初审人员负责代办。
3、初审人员代办事项:
⑴、初审人告知所有人在船名核准系统中提出船名核准申请;
⑵、船名核准通过后,初审人员与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沟通,将船名核准通知书传真给船舶检验机构,并在船名核准通知书上注明新所有人名称,船舶检验机构凭船名核准通知书完成系统内所有人变更,再将变更后的信息页传回给初审人员;
⑶、初审人员将船名核准通知书、注销证明书、船舶检验机构变更后的信息页等材料放在受理材料中,并连同原所有权注销审批材料一并完成新所有权和光租登记、国籍登记和配员核准流程的审查。
此流程的关键点是海事部门要与船舶检验机构达成协议,明确凭船名核准通知书变更船舶所有人信息的做法。其优点是无需改变现行规定的任何要求,只是“通过部门间协作+帮办服务”的方式改变原有(船舶登记操作规程中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的习惯操作方式,所以也不会有突破法规规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