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个人,是否必须退回?
这周,财务小王收到供应商开的两份发票,一份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个人,另一份则是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和收款人。那么这两份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呢?
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但有条件的公司,还是建议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