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出版界竞争的焦点逐渐向数字出版和电子书方向转移,电子书被视为传统出版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拐点,产业链各方纷纷涉足电子书产业。与之相伴的电子书版权保护问题和电子书书号管理问题也接踵而至,影响着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在国内特有的出版语境下,传统出版的出版资质和书号资源牢牢把握在经批准设立的国有出版机构手中,而在电子书时代,如何对非传统国有出版机构(如网络运营商、平台服务商、硬件制造商)出版的电子书进行标识管理?国内外电子书书号管理的现状如何?厘清这些问题对推动我国电子书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电子书书号管理现状
1.关于电子书号沿用ISBN的争论
ISBN(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全称为国际标准书号,它是为了方便图书等文献的管理、流通交换而设置的标识代码,一个国际标准书号只有一种出版物与之对应。1967年英国出版者协会首先采用ISBN,后被美、加、澳等国仿效,1972年成为国际标准。[1]
电子书作为一种通过互联网传递的信息资源,对于它的正确标识以及通过标识能够在不同的数据库中完成诸如查找、选择、获取等功能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在2005年ISBN标准再次修订时,大会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印刷的图书,同时也应适用到电子出版物上”;ISO 2108:2005(国际标准书号)标准中这样写到:“每一个制作和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不同格式都应分配不同的ISBN(如:.lit, .pdf, .html, .pdb等)”。[2]
国外关于电子书是否应该继续沿用ISBN以及是否需要给电子书每种格式配备不同的ISBN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多数电子书销售商支持不同的电子书格式应该配备不同的ISBN号,他们认为,现在电子书市场格式复杂多样,这样能够方便统计不同格式电子书的销售情况;而绝大多数电子书出版商出于便于控制管理和成本的考量则更倾向于一本电子书配备一个ISBN号。《经济学人》杂志国际版日前发表的一篇评论文章ISBN numbers:Book-keeping[3]认为,数字出版将使ISBN系统终结:ISBN是英美等国图书进入主流图书市场必不可少的许可证,但其售价昂贵,日益对新成立的、小型的、独立的出版机构造成阻碍;且自助出版日益普及,2011年数字自助出版增长了129%,出版者、分销者和零售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ISBN号变得可有可无。鲍克公司的标识符产品经理劳伦·道森对此并不赞同:“事实上,在数字化时代,图书编码变得更加重要。用户可以搜索书名和作者,但如果没有相应的编码区别,用户怎么知道这是一份PDF文档,还是EPUB(电子出版)?精装本还是平装本?ISBN是这些格式的简写形式,没有它,搜索将变得非常模糊。”[4]
2.电子书号管理规定与业界操作
ISBN是纸质图书进入传统图书供应链销售的准入证明,电子书虽然可以通过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分销平台等销售,但为了加强电子书版权所有者对电子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英美等电子书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表1所示)的ISBN组织响应国际ISBN组织的倡议,建议为电子书不同格式配备不同的ISBN。从ISBN的定价中不难看出,ISBN主要还是服务于大型出版商,出版机构大量购买ISBN具有成本优势,机构大量购买ISBN的成本要比个人少量购买ISBN低很多。
根据表2的统计,目前在主要的电子书销售平台中除了亚马逊没有对ISBN做出明确要求,其他的例如巴诺、苹果、索尼等电子书销售平台均明确要求不管是出版商提供的电子书还是自主出版的电子书均需要提供ISBN。而出版商对待电子书ISBN的操作则显得较为混乱,各家出版机构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来限定电子书ISBN的配备,比如法国阿歇特出版集团就为旗下的每本电子书的不同格式均配备了不同的ISBN,而美国兰登书屋则只为每份电子书配备一个ISBN。
3.电子书号其他标识系统的探索
国际上ISBN相关的替代标识系统正在积极的探索中,甚至有些电子书销售商比如亚马逊拥有自己独立的电子书标识系统。
在英国出版者协会组织的一次会议上,与会者曾提出了这样的建议,“版本标识符(release identifier)可能是ISBN的一个替代选项,类似于音乐产业用来标识主版本然后以不同方式销售的全球版本标识符(Global Release Identifier),电子书出版商提供的电子书版本可以等同于音乐产业的主版本,用版本标识符来标识”。[5]
DOI在电子书领域的应用。DOI全称为Digital Object Unique Identifier (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数据库生产商较早采用唯一标识符来标识其出版的电子文献。尽管DOI在电子期刊领域应用较为成熟,但它并没有在书业领域被广泛使用。
ISBN-A的提出与应用。ISBN-A,即可操作ISBN(the actionable ISBN),采用13位ISBN形式。DOI中心与ISBN国际中心于2009年达成协议,采用ISBN-A来标识电子应用下的图书。“ISBN-A是一个以标准化方式传播电子书信息的工具。该服务由DOI提供系统支持,即将ISBN放在DOI(数字对象标识符)系统中解析,通过ISBN与DOI的有效结合,来实现通过互联网链接元数据从而传递信息,同时利用ISBN-A可以在全球范围唯一标识一组电子书。目前德国和美国已经在尝试使用ISBN-A来标识电子书,并已取得初步进展,其他国家也在积极进行探索研究”。[6]
二、我国电子书书号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电子书产业也正处于发展中,在电子书书号管理上同样面临许多问题。
1.大陆地区电子书书号管理现状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从纸质书到电子书,复制方式从纸张转为数字,作品的生产、传播、使用和归属完全超越了传统模式。电子书打破了国内传统图书出版的规划,绕开了书号的限制以及 “三校一读”制度、图书评审制度、样本呈缴制度等;“传统书籍版权保护注重‘复制权’,电子书版权保护则需要更多地注重‘传播权’,版权保护的权利位次发生了转变”。[7]可以说适用于纸质图书出版的法律法规,在电子书出版环境下会失灵。新技术的发展总是日新月异,而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只有那些经过讨论并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则才可以被作为法律引用。目前我国关于电子书的立法明显滞后于电子书产业的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开始实施,至今也只有20年的短暂历程,2011年开启了第三次修订工作,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与电子书或数字出版相对应的专门法律。
2008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8]条例中电子出版物的定义除列举传统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式之外还加了这么一句“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保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在实际管理操作中《规定》只局限于有物理实体的电子书。同时《规定》第六条规定,设立电子出版单位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要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9]也就是说,规定只强调了“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的那些传统国有电子书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才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而至于现在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民营出版机构出版的电子书以及个人自助出版的电子书需不需要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则仍存在法规上的空白。
(2)中国标准书号的局限。在国内,书号作为图书出版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法规形式进行了确认。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10]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和发放由原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下辖的“中国ISBN中心”统一管理,《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包括11种类型,其中第六种为:“电子出版物的实物载体形式(机读磁带、光盘、CD-ROMs)或是在互联网上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所指的电子书都应该适用于中国标准书号。但由于中国特殊的出版语境,中国标准书号应用于电子书标识上面存在出版主体认定的固有限制。《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的书号实名申领、发放及相应的管理工作。”[11]而目前国内实行的是出版审批制,所以要想获得申领中国标准书号的资质成为“出版单位”,必须要经过审批,获得批准后才能成立。这造成了国内书号资源牢牢掌控在传统国有出版单位手中,民营出版机构和个人出版者无法申领到中国标准书号的事实。
(3)业界实际操作的混乱。现有的从事电子书出版业务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将出版延伸至网络的传统出版单位,目前电子书资源最丰富的出版主体是网络文学网站和手机阅读基地,还包括电商、终端制造企业、社交网络公司等其他出版主体,对出版主体认定的混乱造成了电子书书号实际管理的混乱。目前国内主要电子书出版平台均为非传统出版单位,所以它们不具有申领电子书书号的资质。如表3所示,它们大多采取区分传统电子书(拥有电子书书号申领资质的传统出版单位提供的电子书)和原创电子书的方式来操作电子书的书号管理。原创电子书均没有书号,也没有统一资源标识,而业界对于传统电子书书号标注则比较混乱,只有部分电子书出版平台选择对传统电子书进行电子书书号和原始出版信息的标注。
同时,传统电子书的书号标注也没有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执行。本文随机选择了京东和当当同时热销的一本电子书《少年Pi(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插图珍藏版)》举例验证。京东提供的电子书阅读下载格式为epub,而当当提供的电子书阅读下载格式为JEB,按照《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中的要求:电子出版物的不同格式(如:.lit, .pdf, .html, .pdb),均应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那么这本在不同平台用不同格式销售的电子书应该申领两个中国标准书号,但它的版权提供者译林出版社在两个平台上只提供了一个ISBN号:978-7-5447-3170-6。
2.我国台湾地区的管理规定与业界操作
台湾地区的ISBN由“国家图书馆”的书号中心负责申请、管理和核发。为了配合台湾“行政院”2009年出台的“数位出版产业发展策略与行动计划书”和适应台湾电子书发展的现状要求,台湾地区对电子书书号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起初,台湾“国家图书馆”进行了“订定e-ISBN编码标准(草案)规划研究”,探讨在台湾地区对电子书实行e-ISBN之可行性,后因发现国际标准书号总部在ISO 2108:2005 (E) 以及ISBN User's Manual(使用手册)中已针对电子书的ISBN 编配制定了一套规则,台湾遂决定采用遵循这一规则,不再另行研发“e-ISBN”。台湾“国家图书馆” 于2013年修订出台了《“国家图书馆”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ISBN)申请作业准则》,要求电子书出版单位在完成电子书呈缴本经过“国家图书馆”核查无误后才能进行电子书书号的核发。根据规定:①台湾地区的电子书国际标准书号适用于公司行号、政府机关、团体会社、个人等出版者,在台湾境内公开出版的电子书;②不同版本、不同语种的电子书申领不同的ISBN;③不同文件格式的电子书申领不同的ISBN;④在ISBN13位编码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书延伸辨识码。
但在业界操作过程中,电子书的ISBN还处于探索阶段,业界的应用并不广泛。如表4所示,台湾地区主要的电子书出版平台并没有对传统电子书和原创电子书做区分,只有部分电子书平台对部分纸书转换成的电子书进行了ISBN的标识(如Readmoo),而多数电子书平台对电子书并没有进行ISBN或者e-ISBN的标识。同时传统出版商的电子书平台如城邦和远流均使用自己的电子书标识系统。
三、电子书号标识问题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文的讨论可见,电子书标识问题日益凸显,出版商需要有序管理日益增长的电子书元数据使其在流通时能够保证快速、准确、唯一;读者需要借助电子书标识在网络上迅速搜索所需电子书;而作者则希望在网络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虽然目前国外关于电子书是否应该沿用ISBN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国际ISBN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广下,不管是电子书平台还是电子书出版商多数都采用了ISBN作为电子书的统一标识,但业界在具体执行和实施过程中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与此同时,ISBN之外的电子书标识系统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反观国内电子书的书号管理,由于出版体制的限制,还存在法律法规滞后、行业标准和规范欠缺、出版主体和出版资质认定不清、原创电子书书号管理空白、业界实践和操作混乱等问题。结合国内电子书书号管理的现状和国外电子书书号管理的经验,笔者为我国电子书书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规范电子书标准书号的使用。现有的规定对传统出版机构出版的电子书是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如何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有明确的要求。但电子书出版商和电子书平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按规范标注甚至不标注等情况比较严重。行政管理机构需要进一步规范电子书标准书号的使用,明确各方在电子书书号管理中的权责,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不规范标注和不标注行为及时监管。
明确出版主体和电子书书号适用范围。目前对于没有传统出版资质的民营出版机构和个人自助出版的电子书书号管理存在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上的空白。这造成了业界在实际操作中不得不对电子书进行传统电子书(可以申领ISBN)和原创电子书(无法申领ISBN)区分的现状以及业界标识电子书书号的混乱。国内电子书市场目前最主要的内容和产值都集中在原创电子书部分,很显然是否应该将这部分电子书排除在电子书书号管理之外值得探讨。这要求电子书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电子书的出版主体和电子书书号适用范围。
开拓电子书书号管理的新路径。电子书的出版流程和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纸质图书,将基于传统出版的ISBN直接从纸质图书过渡到电子书管理存在一定的争议,外国针对ISBN以外电子书标识管理的探索值得我们学习。在无法突破现有出版体制的前提下,电子书书号管理需要打破纸质图书书号管理的束缚,如改造现有的ISBN系统,通过附加码形式区分不同出版主体出版的电子书和不同类型(包括不同格式)的电子书,修订申领流程和条件;开拓ISBN以外的电子书标识系统,比如国际上积极探索的DOI和ISBN-A等;甚至自主研发全新的电子书标识系统。
加快电子书标识系统管理的行业标准建设。电子书书号的根本意义在于方便电子书在出版流通管理过程中的统计、查找、选择、获取等,多标准或多标识系统并不利于电子书书号功能的发挥。目前负责国内电子书标准建设的全国新闻出版标准技术化委员会电子书标准工作组还未正式发布任何电子书标准,相关标准还处于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需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快电子书标识系统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出台,为目前业界对电子书标识混乱的操作提供统一标准和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