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三校
“三审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由责编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形成的三级审稿制度,是国家规定并长期实行的出版社内部审稿制度;“三校制”是指从稿件编辑到最后签发,最少要经过专职校对人员进行三次校对。“三审三校”制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审稿方法,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完善编辑修改稿件时存在的失误、纰漏,从而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立体编审模式。“三审三校”制度既是学术作品的过滤器,也是学术出版的指南针。
三审
一审是由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质的责任编辑负责,其需要对书稿进行通篇编辑加工,完成后写出审读意见,并将书稿交给二审;
二审是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由具备高级职称或编辑部负责人承担,二审结束也要提交审读报告,之后将书稿交给三审;
三审一般由出版社正副总编辑或编辑部主任负责,由其结合一二审意见对书稿进行检查和宏观把握,并写出三审意见。
三审结束后才能进入校对程序。如果三审中提出的意见比较多,还需要请承编单位进一步核实修改,然后才能排出一校样。三审的目的是提供符合“齐、清、定”要求的书稿,交出版科发排。
三校
书稿发排出样时,先由照排人员毛校,然后出初样,送校对室校对。校对人员对初样一般是一校、二校连校(由不同人)。初样经两校后,称为“一校样”。一校样经照排人员改样后出样,交校对室进行第三次校对。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定,校对人员第三次校对后,责任校对应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责付印前的通读工作。除重点图书外,许多出版社第三次校对后的校样,实际上就成了终校样。终校样经照排人员“灭红纠错”后出的新样,就是清样。
一通读
这里说的通读,是指由责任编辑通读清样。它实际上是校对人员“三校一读”程序的变迁,以责任编辑的通读代替了责任校对的通读。责任编辑在通读中没有发现错误,就签字“付印”;若发现清样中仍存在一定错误,就签字“改后付印”。也有一些出版社让责任编辑直接通读终校样,交照排人员改样后,再由责任编辑在微机荧屏上逐一核对“灭红”情况,然后出付印软片或硫酸纸片样。从这种编校模式的流程可以看出,编校质量的控制线,最后终止于通读清样这个环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