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魏时,襄邑人刘氏和睢阳人李永为仇,刘氏便请当时的游侠典韦为其报仇。李永出入备卫森严,轻易不能下手。于是典韦怀揣匕首,架车载鸡酒,假装有事在李家门口,待李府门开,冲进去就将李永杀了,并把李永妻儿一并杀死。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侠客替人复仇的案例。它一方面反映了古代复仇观念盛行;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的侠客在“冤抑”释放中的作用,它实质上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私力救济的作用。
人们之所以寄希望于侠客,主要是由于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对民间社会的渗透不够,或者说,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还没有达致民间社会。当“冤抑”发生后,平民百姓不能够通过官方途径实现有力救济,不得不通过私力救济来实现。然而,这种私力救济的实现程度受到个人生理素质、家庭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初民社会,每个家族成员都有复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私力救济中处于不利的一方,往往会求助于侠客们所具有的武功上的优势。
检索侠客的历史发展脉络,我们不难发现,“义”是侠客的灵魂。按照中山大学徐忠明先生的说法,侠客的标准并不在于武功高强与否,而在于是否符合“义”的要求。因此“救人于厄困,振人于不赡”,“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及“当出手时就出手”等都是对一个侠客最基本的要求。在古代,面对“冤抑”,平民百姓有三条路:一是忍耐,二是造反,三是盼望清官和明君。人的忍耐毕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造反也是平民百姓的最后一招,风险巨大。遇到清官和明君来维权的成本也很大。因此,法律与皇权释放“冤抑”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然而侠客们的仗剑侠义、为民除害、“赴士之厄困”的仗义行为,却能够在体制外达致平民百姓释放“冤抑”之目的。
中国的武侠文化源远流长。按照南开大学鲁德才先生的研究,中国武侠阶层的正式出现,大约在春秋、战国之交,从平民分化出特殊的阶层“士”,而士之中,文者为儒,武者为侠,作为武士之后又作为国士(国中战斗之士),充当统治者的精兵。侠客的形态至唐已趋向成熟,他们大都具有超凡入圣的轻功、暗器、剑术。
然而至宋明时期,侠客们的行侠场所主要是在平民社会中,侠义行为的性质带有世俗性,在一般情况下也遵守公共关系的准则,承认官府的权威,原始野性有所减弱。同时,江湖义气在侠的观念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这是宋代乃至明清不同于前代侠客的根本性的差异。
此时,侠客们行为的原始野性有所减弱,甚至更多的侠客选择效忠于朝廷。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对民间控制的增强。在这个过程中,侠客们以牺牲自己的自由个性来争取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希望得到官方的认同。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国家逐步垄断了管理、裁决和剥夺个人生命的权力。其实,侠客们的行为都是依仗自身的信念和本领,而且每每超越法律之上,甚至破坏法律、挑战皇权。徐忠明先生将此特征称为“以武犯禁”。那种自主生杀、快意恩仇的行为是国家与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他们不得不走出草莽,走进庙堂,遵守国家法度。比如南侠展昭,开始他到处仗剑行侠,“只因见了不平之事,他便放不下,仿佛与自己事一般,因此才不愧那个侠字”。后来遇见包公,甘作包公左右手,辅佐其铲奸除恶。因功绩卓越,皇帝加封四品校尉,钦点为“御猫”。
侠客们原始野性的减弱也从侧面反映了平民百姓私力救济的权利呈现出弱化的趋势。在国家权力与法律向民间社会渗透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感受到私力救济的不足。“冤冤相报何时了”就是人们对于私力救济不足的直白写照。还是以复仇为例,人们复仇遵循的是加害与报复之间“相当”原则。然而这个“相当”的尺度是极其难以把握的。侠客们往往由于“义愤”而错杀、滥杀无辜。《水浒传》第三十回武松血溅鸳鸯楼,本来“只合杀三个正身,其余都是多杀的”,可武松杀了15人,并且滥杀后毫无内疚之意,得意而去。这种明显“过当”的私力救济行为必然会再起纷争,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把一定范围的私力救济应当让渡于公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