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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讼师制度

时间:08-02来源:作者:点击数:
  1997年香港无线出品的电视剧《状王宋世杰》一经播出家喻户晓。这部以中国古代四大状王之一的宋世杰为对象、描写中国古代“状师”职业生涯的电视剧,引起了诸多话题,其中最多的疑问,莫过于对中国古代是否真实存在着这种类似于今日“律师”职业的“状师”行当的发问。
  
  “状师”也叫“讼师”,黄六鸿的《福惠全书•刑名立状式》对“讼师”作了如下解释——被告抄入手,乃请刀笔讼师,又照原词多方破调,骋应敌之虚情,压先功之劲势。
  
  《清稗类钞》〈狱讼类〉里收录了清代数十则著名“状师”的故事,记载的文字中,他们谲诈多谋、坏法乱纪,除了勾结官吏、揽诉讼外,也经常能以不可思议的机巧手段,在诉讼里获得胜利。“讼师”的主要业务是代写书状,这些书状包括遗嘱、各种契约、呈状以及工商行政方面的申请,更多的是谋写诉状。概略地说,“讼师”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准律师的职能。他们可能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也可能因以法维权而赢得“讼师”的尊称,具有极强的两面性。于是间,就有了民间广东四大讼师陈梦吉、方唐镜、宋世杰、刘华东的不朽传奇。
  
  如果要细数中国“状师”制度的发端,则是可以追溯到春秋末期。《吕氏春秋》中记载:“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民之献衣襦?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故此,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诉师”即春秋末期郑国士大夫邓析,他经常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帮助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以及平民百姓进行诉讼,并以大案成衣一套、小案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作为报酬收取“律师诉讼费”。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姬驷?N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由于当时的普通百姓中文盲较多,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社会上就有人做起专门为他人代写诉状及其他文书的“讼师”。但讼师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职人员,大多是以包揽诉讼来谋私利的。当时,充当“讼师”的既有赋闲在家的政府官员,也有不得志的读书人、举人等,还有在职的文武官员。由于“讼师”的存在是非法的,所以“讼师”大多不会承认自己是讼师,使得“讼师”这个社会角色多少带有点神秘色彩。另外,“讼师”多半并不精通法令律例,只不过是文字功夫尚可。他们往往不只为诉讼当事人写诉讼文书,还从事其他文字工作,即以卖字为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讼师”是封建专制权力结构的附属物,社会地位低下,加之其活动没有法律规范和约束,所以不少“讼师”敲诈勒索,坑害当事人,被贬称为“讼棍”。发展到后来,“讼师”的活动仅限于在庭审以外,代书诉状、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谋求胜诉、不能出庭参与庭审。
  
  和“讼师”在同一个时期代产生的还有“诉讼秘本”,在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语境下,“讼师秘本”如同毒似蛇蝎的“讼师”一样,都是蛊惑人心、起灭词讼的罪恶化身。诸如《惊天雷》、《相角》、《透胆寒》等讼师秘本,不仅《大清律例》明令禁止刊印传播,而且在《西江视臬纪事》、《西江政要》等地方司法文献中,也严禁民间抄传官方判决文书,以防流入“讼师”之手变成制作“讼师秘本”的素材。但是从本质上讲“讼师秘本”也是一种法律读本,是封建专制体制下被歪曲了的法学教材。尽管官方不承认它的合法性,但它却是严格按照官方标准法律文本来解释法律知识和研究诉讼技巧的。它一方面有广泛的社会需求市场,另一方面又处于非法地位。官方一厢情愿禁毁讼师秘本,而它却一直在民间广泛流传,甚至对于今天的法制文明推进,也具有十分可贵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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