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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之军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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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创造了空前的历史版图,而强大的武力来源于军队。为了保证军队拥有最强大的战斗力而制定了严厉的军法,结合出土秦简与《尉缭子》呈现部分军法内容:  
  1. 训练中,士兵发弩射不中目标,负责县尉罚二甲。(岳麓秦简记载:一副铠甲的成本约1344钱,一面盾牌的成本约384钱。睡虎地秦简记载:一名服役抵债者,每天工钱为8钱,每天的口粮为2钱;隶臣、城旦的劳改服,冬装成本为110钱,夏装为55钱。里耶秦简记载:一名成年奴隶,卖4300钱;一名未成年奴隶卖2500钱,两名奴隶共卖6800钱)  
  2. 发弩蔷夫(乡官)射不中目标,罚二甲。  
  3. 戌守边疆,如果在军官之后才动身,有罪。  
  4. 戌守边疆,如果不等接替者前来就擅自离开,按逃兵罪论处。  
  5. 站岗时擅自离岗,罚二甲。  
  6. 发现同伍士兵违反军法不第一时间揭发,全伍处死。  
  7. 战斗中,士兵擅自脱离军官、军官擅自脱离士兵逃跑者,处死。  
  8. 队伍中有一人不拼命,所属队长有罪。  
  9. 队伍中一人战死,剩余人员不继续拼命杀敌(为他报仇),所属队长有罪。  
  10. 战斗结束,同伍的同袍不替死者收尸,立了功也要连坐受罚。  
  11. 军无功者,戌三岁《尉缭子》-从军入伍没有战功,罚戌守边疆三年。  
  12. 秦军斩首论功,就是数人头。可你未必知道,数的不仅是斩获敌首数量,还要数己方生还数量。假如你所在这个伍斩首数量低于生还者数量,长官会以“作战不力”的理由下令将你所在这个伍的生还者全部处死。  
  13. 精锐部队的军法更加严酷。比如将军卫队“短兵”(就是亲兵护卫队)的规定:如果短兵护卫的将军率先战死,短兵就算没有战死沙场,战争结束后也一律都要被处斩,就连从吏在五百人以上的中级军官,没有与敌死战也要被斩首。(短兵数量为统率兵力的十分之一,统兵五百以上,开始有短兵五十,以此类推)  
  14.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假如你已经被判定为违反军法,即使另有隐情,也别指望能逃过一劫。  
  15. 誉敌以恐众心者,戮。-有吹捧敌军,打击士气者,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  
  16. 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再精锐的士兵,不听命令者,斩。  
  17. 诸罚而请不罚者死,诸赏而请不赏者死。-该受罚却请求宽恕的,处死;该受赏而请求不要赏赐的,处死。本质上都是不服从上级命令,如果放任不管,这种风气就会蔓延,最终会导致士兵离心离德,将军们指挥不动军队,所以必须把这种状态扼杀在萌芽之中。  
  18. 百人以上军官,打败仗、守城时降敌、临阵脱逃、士兵自逃,判为“军贼”;“千人”以上的军官敢这么做,判为“国贼”,战后清算,本人处死,全家连坐,户籍销户,坟墓刨开,尸骨弃野以供世人观瞻,家人罚做官府劳役等。正是因为这样残酷的军法,有的将军打了败仗后宁可在战场上自杀,也不愿回去受罪,这就是所谓的“覆军杀将”  
什长有权利处死手下士兵  
百长有权利处死什长  
千人将有权利处死百人将  
万人将有权利处死千人将  
左右将军有权利处死万人将  
大将军有权利处死全军任何人  
秦军二十等军爵制的丰厚奖励背面就是最严厉的军法,从而促进秦军成为虎狼之师,横扫六国,南平百越,北击匈奴,开启中华大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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