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按照自身所固有的规律发展演进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由蒙昧走向开化、由野蛮步入文明的重要标志。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即氏族社会。国家的产生是对氏族制度的否定,但它在产生之初又必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氏族制度的痕迹。国家与氏族制度的区别,一是按地区来划分国民,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后者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公共权力既是对氏族制度下处于萌芽状态的“公共权力”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它的扬弃和否定。
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时代,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存在三种权,即氏族成员权、氏族贵族权、部落或部落联盟的酋长权。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这三种权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超过其他两种而凌驾于社会之上。可见,早期国家政体出现民主制、贵族制或君主制都是正常的历史现象。相对说来,古代西方早期国家对氏族成员权、氏族贵族权这类民主权的承袭多一些,对酋长权的承袭少一些。而在古代东方的早期国家中,对酋长权的继承则多一些,对民主权的继承则少一些。无论如何,最初的国家公共权力一般说来是弱小的,不突出的。三种权长期并存、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某些西方学者认定中国国家出现之初就拥有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强大的公共权力,就由权力几乎不受限制的专制君主来统治,显然是脱离历史实际的。
最初的国家都是在血缘集团的基础上形成的,血缘集团的封闭性、狭隘性,决定了国家规模和范围不可能很大,与之相应的则是技术薄弱的国家机构。国家的形成,意味着血缘关系的封闭性藩篱被冲破,被新的地域关系所取代。当然,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历史过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地域关系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较快地取得优势的地位;而在古代中国,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相对均衡状态。其最主要的表现是两种因素在国家中合而为一。血缘组织同时是地域组织,宗法等级同时是社会等级,宗族规制同时是国家纲纪,君统和宗统合一。这种情况在古代早期的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最初的国家一般都是小国寡民之邦。就国家形态而言,有城市国家,有村社国家,有游牧国家;就政体而言,有君主制国家,有共和制国家。但是,国小民寡之邦,或迟或早地要被地域更广阔、人口更多、靠常备军和官僚机构维持的高一级的国家组织所取代。这是古代世界国家发展的必然表现。在西方,从雅典城邦到雅典帝国,再到马其顿帝国,从罗马城邦到罗马帝国;在中国,从商到周,从春秋五霸到战国七雄,再到秦汉帝国,无不反映着国家规模扩大和国家机构日益完善和强化的发展趋势。公共权力的逐步增长是这种发展过程的实质性内容,是古代国家发展的内在逻辑。国内部分研究者认为最初出现的国家都是城邦(城市国家),政体都是共和制的,取而代之的又都是专制主义的奴隶制帝国,似乎是过于绝对了。
农业是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古代中西各国的绝大多数国民是以农牧业为生的,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处于次要地位。工商业者在社会上也都处于受鄙视的地位。不可否认,由于世界各地历史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在古代西方某些国家,工商业一度得到较充分的发展,成为国民谋生的一条重要途径,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然而,在古代中西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其经济结构并未发生质变,工商业始终未能取代农业而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部门,古代世界历史上不存在“工商业国家”。所谓“工商业国家”实际上不过是工商业较发达的农业国家而已。因此,那种试图以中西古国经济结构“迥异”表明古代中西文明的差异进而阐释近代中西文明的差异,实际上是对古代文明史的一种“近代化”的理解。
中西古代国家的生产和发展都是建立在生产力极低的基础上的。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生产力的提高,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是依靠暴力手段特别是赤裸裸的武力征服而实现的。每一个帝国的形成,几乎无不是以征服、兼并众多小国为前提的,其经济实力的增长通常也都是以奴役和剥削广大被征服者为基础的。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在军事上占有优势的野蛮的征服者,往往又会成为文化上的被同化者或“被征服者”。因此,每一个区域性霸国或统一帝国的形成,客观上都为该地区经济文化交流造成某些条件,它往往意味着该地区诸民族、诸文化的新的碰撞,新的融合,新的进步。
我们相信,随着中西古典学研究的深入和中外文化交流的扩大,对中西国家发展道路的认识必将日益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