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若探望时间、方式不合理,则不仅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也不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问题。
情形1
探望时间过于频繁影响孩子学习生活
小梁的父母在他9岁时离婚了,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梁由父亲携带抚养,母亲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探望时间一般为每周六白天、周一晚上和周四晚上。
一年后,梁母以受到梁父阻挠导致其从未在周末和寒暑假期间与儿子单独相处,只能偶尔去学校门口见儿子一面为由,将梁父告到法院,主张今后的探望方式为梁母于每周六早上9点接走儿子,周日早上送回;周一和周四晚上由梁母接儿子放学,当晚与梁母同住,次日早上送儿子上学。每年寒、暑假,跟随梁母生活一周,国庆七天儿子跟随梁母生活。
法官认为,小梁父母离婚时,已就梁母探望小梁的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作出了初步约定。但小梁父母原约定梁母每周探望三次过于频繁,不利于小梁稳定的学习生活。法院酌情调整为梁母于每周五下午从学校接走儿子,周六晚上9点前将儿子送回。关于寒暑假的探望方式,法院酌情确定为每年寒假梁母可与儿子共同生活5天,暑假共同生活7天。
情形2
父亲可以探望孩子时间和方式需调整
小钟父母在他7岁时经法院判决离婚了,父母离婚后小钟跟随母亲在广州居住生活至今,而小钟父亲独自在深圳工作生活。小钟父母就探视小钟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为此,钟父起诉至法院,要求:1.小钟于每年暑假7月15日到钟父家居住至8月30日;2.小钟于每年寒假农历十二月十日到钟父家居住至农历正月十二日;3.钟父于每年2月、4月、9月、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早上接走小钟,于当天下午送回。
法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小钟虽跟随钟母生活,但钟父有探望的权利,只是在时间和方式上需要调整。在不影响小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具体探望方式为:上学期间钟父可每两个月探望一次,即每年的4月、6月、10月、12月的第一个星期的星期日早上9点接走小钟,于当日下午6点送回。暑假期间,钟父可在每年的8月1日早上9点接走小钟,于当年的8月15日下午6点前将其送回。寒假期间,可每年正月初五早上9点接走小钟,正月十二日下午6点前送回。
法官说法
父母要合理安排探望子女
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1中虽然小梁父母的离婚协议已就探望小梁的问题作出了约定,但约定的探望时间过于频繁,且假期的探望时间操作性不强,长期以往将不利于小梁稳定的学习和生活,也不利于小梁与父母双方的感情交流。案例2中,由于钟父在深圳居住生活,而小钟在广州居住生活,所以法院酌情确定在小钟正常上学期间探望次数以每两个月一次为宜,寒暑假期间的探望方式可集中一段时间探望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