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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时间:03-29来源:作者:点击数:

在更加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深度学习等新技术的助推下,人工智能发展进入第三次繁荣期。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识别、分析技术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主动或被动地暴露在人工智能程序中,尤其是具有强烈个人属性的生物识别信息被大量收集,且在信息处理上完成了从量到质的跨越,不禁让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愈加担忧。

人工智能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对策

1.企业行为规制

企业掌握着海量个人信息,针对其收集、分析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笔者认为可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行为规则。

第一,透明性。

用户对于“网站声明”等文件大多并未阅读,对于企业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将如何分析、结果有何影响等一无所知。

透明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进行单独声明,用户可随时查询、删除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企业如何应用、分析、处理个人信息应向用户明示,企业应告知用户个人信息分析结果及用途,并征得用户同意。

第二,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同意。

鉴于生物识别信息与人身的密切关联性,企业不能仅依据“网站声明”或“个人信息收集书”等类似文件即开展收集活动。

尤其在移动端,大多数手机前置摄像头、话筒等设备开启时并无特别提示。某品牌手机发布隐藏式摄像头后,有用户反映在使用某些App时,隐藏式摄像头被自动激活,从而引起了某些企业是否秘密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争论。

企业宜在遵守透明性要求的基础上,对收集如指纹、声纹、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时,应单独征得用户同意。

第三,匿名化。

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建议由来已久,《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认为匿名化是经过处理后,通过单独信息无法识别信息主体的处理方式。

有学者比较了匿名化和假名化,认为匿名化以隐藏用户身份和敏感信息的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后的信息由于无法关联信息主体,所以不再是个人信息,而假名化信息仍然属于个人信息。

但目前企业与实现匿名化的目标仍然有一定距离,即第三人在公开查询时给出的信息仅为假名信息,而信息在企业内部也并未匿名化。笔者认为,只有企业内部在处理信息时也采取匿名化处理,才能既满足信息合理利用,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个人信息本地化。

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应当本地化,禁止上传至企业云端

人工智能设备的匹配、分析能力在个人信息本地化的情况下,足以完成目前用户所需服务。个人信息本地化可防止因传输,或企业处理、利用等行为导致的信息泄露,也限制了企业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利用。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企业就是一个收件和派件的快递员,不能拆开信件,对个人信息进行整体加密,不预留“后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才更有保障。

2.政府部门行为规范

因社会管理需要,政府部门收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同样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治理之间寻求平衡。

但目前我国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仍然繁重,一味让渡于个人信息保护也不合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可以作出以下行为规范。

第一,以必要性为前提。

政府部门掌握大量摄像头等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工具,当有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等需要时,收集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为其他非必要目的而收集个人信息,则可能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不利。

因此,生物识别信息收集、分析系统何时启用,以及开启区域、针对的人群等均需作出事先规定,在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人工智能系统。

第二,以最小数据量为原则。

个人信息的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在收集时,应以最小数据量为原则

在人工智能环境下,满足人工智能系统学习样本的数据量即为最小数据量,至于具体额度,将根据系统的完善程度、任务繁杂程度、紧迫程度等综合考量,甚至需要一事一确定。

同时,加强信息筛选能力,通过提高样本的科学性等举措,同样可以达到数据量收集最小化的目的。

第三,加强数据安全。

加强数据安全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但始终有漏洞。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用“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对国家、政府记录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也表明了国家、政府对个人数据安全的重视。

参考链接:人工智能应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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