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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usdt、BTC等虚拟币违法吗?

时间:12-02来源:作者:点击数:

下面是一个买卖虚拟币违法被判刑的案例,仅供参考。

近期,因买卖usdt等虚拟币被异地抓捕并刑拘的势头有明显上升趋势,刑拘的罪名主要以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主,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也偶有出现,虽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大都能取保候审、化险为夷,但是从近期一些地区公布的判决来看,有罪判决率还是呈明显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一、因账户多次被冻结、止付且从业时间长而推定明知是赃款而接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2022年9、10月份,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本人的多张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仍利用“欧易”APP和“中币”APP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QC币和USDT币买、卖交易,并通过线下支付、收款后立即转账或将钱款取现的方式,通过虚拟货币的买进、卖出,以转账或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经查,被告人张某深涉案5张银行卡共计转移资金48.9264万元。获取违法所得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不明知汇入、转移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深的供述、张某深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信息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深辩称其2017年即开始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应当知晓虚拟货币的正常交易方式,涉案虚拟货币通常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被告人张某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接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二、推定明知交易资金可能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以帮信罪判刑的。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自己经营的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来源可能系上游犯罪赃款,且其名下两银行账户已被相关部门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陈某2销售泰达币(USDT),被告人陈某1负责联系泰达币卖家后将信息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另案处理,未查实),“李某”将“货款”汇入陈某2账户,陈某1与卖家完成交易并将购买的泰达币(USDT)通过火币网汇入“李某”指定账户。

另查明,“李某”给二被告人打款的账户均非本人账户,且其中17个账户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共计1260113元。被告人陈某1、陈某2通过居间介绍,帮助“李某”完成虚拟货币交易非法获利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展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陈文超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目无国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用于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可能系网络电信诈骗分子犯罪赃款,仍长期为其在资金结算方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十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三、以变相买卖外汇判处非法经营罪

2021年11月,陈某做起现金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其向认识的币圈散户收购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与美元汇率为1:1)(以下简称:U币),再倒卖给收购方,从中赚取差价。每次交易的牌价由收购方定价,收购方对比1个U币的价钱和其他虚拟币种当天牌价,计算出有赚的牌价。因每次交易都涉及到大量的现金,陈某怕被人抢劫,便雇请李某毅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高速路口,陈某、李某毅再次与收购方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U币交易,双方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现金兑换约81.4万个U币,共计人民币510177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李某毅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从犯李某毅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没收赃款5101770元,上缴国库。

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的居多,其次是帮信罪,无论是定何种罪名,前提都是“推定明知”虚拟币交易资金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流转,在多份判决中我们看到,众多被告人均已自己不明知为抗辩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均是综合多种证据加以判定,抗辩无效,此种推理是否合理暂且不论,虚拟币交易在国内越来越难是真,被冻结的越来越多也是真,如果各位虚拟币交易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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