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时,需要特别注意对它们的调用时间和调用顺序。在一般情况下,调用析构函数的次序正好与调用构造函数的次序相反:最先被调用的构造函数,其对应的(同一对象中的)析构函数最后被调用,而最后被调用的构造函数,其对应的析构函数最先被调用。如例9.5所示,先执行stud2的析构函数,再执行stu1的析构函数。
可以简记为:先构造的后析构,后构造的先析构,它相当于一个栈,先进后出。
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按这一原则处理的。我们已经介绍过作用域(请查看:C++局部变量和全局变量)和存储类别(请查看:C++变量的存储类别)的概念,这些概念对于对象也是适用的。对象可以在不同的作用域中定义,可以有不同的存储类别。这些会影响调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的时机。
下面归纳一下什么时候调用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
1) 在全局范围中定义的对象(即在所有函数之外定义的对象),它的构造函数在文件中的所有函数(包括main函数)执行之前调用。但如果一个程序中有多个文件,而不同的文件中都定义了全局对象,则这些对象的构造函数的执行顺序是不确定的。当main函数执行完毕或调用exit函数时(此时程序终止),调用析构函数。
2) 如果定义的是局部自动对象(例如在函数中定义对象),则在建立对象时调用其构造函数。如果函数被多次调用,则在每次建立对象时都要调用构造函数。在函数调用结束、对象释放时先调用析构函数。
3) 如果在函数中定义静态(static )局部对象,则只在程序第一次调用此函数建立对象时调用构造函数一次,在调用结束时对象并不释放,因此也不调用析构函数,只在main函数结束或调用exit函数结束程序时,才调用析构函数。
例如,在一个函数中定义了两个对象:
void fn(){
Student stud1; //定义自动局部对象
static Student stud2; //定义静态局部对象
}
在调用fn函数时,先调用stud1的构造函数,再调用stud2的构造函数,在fn调用结束时,stud1是要释放的(因为它是自动局部对象),因此调用stud1的析构函数。而stud2 是静态局部对象,在fn调用结束时并不释放,因此不调用stud2的析构函数。直到程序结束释放stud2时,才调用stud2的析构函数。可以看到stud2是后调用构造函数的,但并不先调用其析构函数。原因是两个对象的存储类别不同、生命周期不同。